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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纠正“不合法”的法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1-01-22 10:36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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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不合法”怎么办?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20日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报告了2020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一年来,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报备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的审查力度,发现和纠正了一些“问题法规”。

这些问题被发现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310件。在进行形式审查时发现,51件存在施行日期不明确、缺少标准文本、公布日期早于批准日期、报送备案不及时、备案文件不齐全等问题。

对于这些问题,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向有关报备机关发函,提醒报备机关予以纠正,督促报备机关规范报备行为,提高报备质量。常委会法工委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力度,实现“有备必查”。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主任梁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去年法工委组织开展了5个方面的专项审查,各级各类国家机关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在审查范围中,发现不少问题。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食用的决定后,法工委发现需要根据决定精神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19件;在配合民法典贯彻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2850件;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地方性法规专项审查和清理工作中,发现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地方性法规91件……

法工委还收到司法部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移送的58件地方性法规,主要涉及缩减上位法的禁止性规定以及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制度等方面的问题。

这些问题被纠正或处理

通过报告可以看到,有关方面按照清理要求开展了大量工作,目前部分“问题法规”已得到修改或废止。

值得关注的是,法工委对存在违背宪法规定、宪法原则或者宪法精神,与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的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违背上位法规定,或者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纠正、作出处理。

例如,去年全国“两会”期间,有全国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对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进行合宪性审查。法工委审查认为,征收民航发展基金不存在与宪法相抵触的问题,但是征收依据与2014年修改后的预算法规定不符,遂向司法部提出,如果需要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应当及时完善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依据。

还有公民提出合宪性审查建议,认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不一致。法工委审查认为,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国家提出城乡融合发展,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将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差异也应当随之取消,遂与最高法院沟通,建议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适时修改完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除合宪性审查外,法工委还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规定进行纠正。例如,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摩托车应当在二轮车道行驶,否则处以罚款,有公民对此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实行分道通行。地方性法规以车轮的数量作为划分车道的依据,使作为机动车的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行,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明显不一致,已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这些举措将推出

备案审查,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沈春耀在作报告时表示,2021年将积极稳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加强对法规、司法解释合宪性、涉宪性问题的审查研究,探索在合宪性审查中适时解释宪法,对违反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的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坚决予以纠正,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同时,还将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重点,适应“加快立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主动审查、专项审查。探索审查研究中的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机制。拓展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提升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梁鹰向记者透露,接下来还将建立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借助外力开展审查研究工作,推动构建以备案审查为基础的中国特色宪法监督理论体系。

(新华社北京121日电)

责任编辑:袁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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