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

职权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法定期限:
职权名称: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 职权编码: 20LSSWJQT-1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咨询电话: 0891-6323849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鼓励行业协会建立零售商货款结算风险预警机制,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数额较大、期限较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商务主管部门,并提示相关的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初审材料(包括申请函和申请企业情况一览表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部门反馈信息;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复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因未严格履行复审职责造成迟报、漏报、误报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4.擅自增设或变更复审转报程序和条件的;
5.在复审转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应当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及时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