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法定期限: 30
职权名称: 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职权编码: 20LSSWJQT-2
子项:
行使主体: 拉萨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 咨询电话: 0891-6363725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可对参加市场异常波动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按相关规定,事先依法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方案,对奖励条件、对象、金额和程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2.定期评比奖励责任:严格按照事先制定的方案定期进行汇总评比,认真核实奖励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奖励条件条件的案件进行奖励。
2.未及时送达函件。
3.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四条: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党纪政纪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部门规章】《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属商务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一)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玩忽职守,不依法制止违法行为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

(四)泄露执法中所知悉的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五)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证据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七)违法处置罚没财物或者据为己有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有关委托执法的规定的;

(二)无故拒绝协助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的;

(三)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

(四)使用或损毁扣押财物的;

(五)不依法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的;

(七)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九)违反本规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的;

(十)对涉嫌犯罪案件不及时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一)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程序的行为。


备注:
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