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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认定和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0 20:15
来源: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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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拉萨市夜间经济发展,更好发挥重点商业街区和商业综合体的夜间经济载体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精神,市商务局制定《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认定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夜间经济发展,《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首店经济、夜间经济、无接触零售、直播售货等消费新场景、新业态、新模式。”商务部调查显示,60%的居民消费发生的夜间。北京、上海、南京、西安等多个城市都陆续推出了发展夜间经济的意见和措施。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商务局开展了多项相关活动,包括夜间经济启动仪式、协调开通了夜间公交专线,鼓励藏游坛城、城关万达开展夜间经济配套活动。为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消费,帮助商贸流通企业纾困解难,2021年起,商务局着手制定本政策,征求县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历经十余次修改,形成此办法。

二、预期目标

3年内认定约10家夜间经济示范区,发挥重点商业街区和商业综合体的夜间经济载体作用。每年培育示范区内优质企业3-5家,夯实限额以上企业对夜间经济的带动引领作用。通过示范区主体带动,优质企业促进发展,双向发力,逐步培育新消费场景、发展新型经济,不断优化城市商圈布局,加快打造区域消费中心,大力改善消费供给,开创消费新格局。

三、重点任务

一是成立评审小组。明确培育夜间经济的主要目的、工作原则,成立规范的评审机构。确定各县(区)、经济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申报推荐、指导服务工作二是确立认定标准。对示范区经营业态、管理主体进行界定,规定了示范区及示范区内优质企业的认定标准,确定了示范区及示范区内优质企业申报和认定程序。三是明示奖励标准。列明夜间经济示范区和优质企业奖励资金来源、资金标准等内容。对认定为拉萨市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管理主体予以授牌,并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对符合示范区内优质企业条件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四是明确责任追究和执行时限。对虚报、冒领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追回专项资金,取消其示范区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对管理不善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市属各级有关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示范区资格追回专项资金同时确认《办法》试行三年。

责任编辑:李乃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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